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合并會計報表具體會計準則。關于合并會計報表編制的規定,散見于財政部頒發的多個文件中。現根據工作經驗及相關文件歸總如下:
一、財會字(1995)11號《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
文件對編報合并報表的企業范圍、納入合并的企業范圍、合并會計報表內容、具體合并方法及報表附注的披露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雖然某些規定現在已不適用,但它仍然這是目前合并會計報表實務最重要的文件依據。
二、財會二字(1996)2號《關于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請示的復函》。
文件依據重要性原則,給出了對不納入合并范圍的小規模子公司的判定標準。即當子公司的資產總額、銷售收入、當期凈利潤同時小于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相應指標合計數的10%時,該子公司可以不納入合并范圍。
文件同時規定,對于銀行和保險業等特殊行業的子公司,可以不納入合并范圍。
三、財會函字(1999)10號《關于資不抵債公司合并報表問題請示的復函》。
文件對納入合并范圍的資不抵債的子公司的合并給出了具體的處理方法。
四、財會(2000)25號《企業會計制度》。
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條明確規定,應將合營企業納入合并范圍,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對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予以合并。
五、財會(2002)18號《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
文件對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時合并報表的編制作出三點規定:
1、將持有期間子公司的相關收入、成本、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
2、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不需要調整;
3、報表附注應披露出售或購買子公司對企業報告期(日)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以及對前期相關金額的影響。
六、財會(2003)10號《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
文件對合并報表涉及的以下個問題進行了明確:
1、對編報合并報表的企業范圍作出明確規定;
2、規定納入合并范圍的母子公司,只要有一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就應該按照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公司的會計 政策調整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公司的個別會計報表,并按照調整后的數字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3、規定對財務狀況惡化的子公司所計提的壞帳準備或資產減值準備應全額抵消;
4、就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時合并報表的編制問題,對財會(2002)18號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合并現金流量表的編制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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